重磅 | 运动类也可实施商照及仪表训练!民航局就《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
引子
运动类的春天真的来了!还记得之前通航圈说过有消息透露今年上半年民航局飞标司还将对运动类飞机发放重大福利吗?3月11日,民航局飞标司的文件终于来了,虽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
昨日(3月11日)下午,民航局飞标司正式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咨询通告意见。该咨询通告明确了使用初级类飞机(AC-21-AA-2009-37)、甚轻型飞机(AC-21-AA-2009-05R1)、超轻型飞机(AC-21-06)以及 轻型运动飞机(AC-21-AA-2015-25R1)等轻小型飞机(统称“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构型上,应具备前三点式起落架【通航圈:可能是应用较少的原因,后三点式在征求意见稿中暂未纳入,不过既然是征求意见,厂商们也可以提 ~】、可收放式襟翼、封闭式驾驶舱、至少2个左右布局的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2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至少在2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驾驶员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
二是在性能上,应满足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 550 公斤【通航圈:根据之前的《运动类最大起飞重量将为700/750公斤!民航局适航司就修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及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通知(草案)征求意见》,运动类的最大起飞重量将达到700/750公斤,范围大大增加,许多机型都有机会哦~】、商载不小于 200 公斤、 最大航程不小于 700 公里、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 4 小时、巡航速度不小于 95 海里/小时(真空速)、最大演示侧风限制不小于 7 米/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如按照目视飞行规 则或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满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机型运行限制要求; 如只按照模拟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安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无需具有适航审定的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能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意开展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制造厂家,可以向民航局飞标司咨询有关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对于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制造厂家和型号信息清单,及其评估适用种类将公布在民航局飞标司飞行员信息咨询网站 (http://pilot.caac.gov.cn),并根据评估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更新。
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3月26日,在此时间之间,民航局飞标司的通知中明确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3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 希望各大厂商抓紧。
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咨询通告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国产航空器制造业和通用航空的发展,推进初级飞机在飞行训练中的应用工作,我司制定了咨询通告《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3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司。
联系人:熊英博
电话:010-64091403
邮箱:xiongyb@outlook.com
飞行标准司
2019年3月11日
附件:
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适用性评估办法
1背景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 CCAR-61 部) 中,针对驾驶员执照训练目的和要求,将按照 CCAR-23 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和按照 CCAR-25 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定义为初级飞机。
根据中国民航适航审定规则,除 CCAR-23 部和 CCAR-25 部审 定的飞机类别外,还规定了初级类飞机(AC-21-AA-2009-37)、甚轻型飞机(AC-21-AA-2009-05R1)、超轻型飞机(AC-21-06)以及 轻型运动飞机(AC-21-AA-2015-25R1)的适航审定标准。
为明确概念,避免混淆,本咨询通告所述的初级飞机包括上述初级类、甚轻型、超轻型和轻型运动等轻小型飞机。
近年来,随着轻小型飞机型号设计的优化、制造工艺的进步 以及飞机材料的改进,越来越多电子化集成度高、飞行性能优越 的轻小型飞机型号在通用航空市场相继出现。为激发我国通用航 空产业潜能,促进国产航空器制造业和飞行训练的发展,民航局自 2018 年起试点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大幅拓宽了私照训练使用机型范围,目前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2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逐步推进初级飞机的应用工作, 同时确保飞行训练的安全和质量,有序开展初级飞机用于飞行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明确使用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3使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 CCAR-61 部定义的初级飞机,拟实施飞机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其中, 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驶员执照训练使用的初级飞机,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由于面向 CCAR-121 部运行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 程和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的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 输航空安全,故此类课程的所有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 不适用于本咨询通告。
4参考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部)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 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部)
5一般要求
5.1 基本条件
拟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构型要求
(1) 具备前三点式起落架。
(2) 具备可收放式襟翼。
(3) 具备封闭式驾驶舱。
(4) 具有至少两个左右布局的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 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 的位置上。
(5) 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 驾驶员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
-2. 性能要求
(1) 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 550 公斤。
(2) 商载不小于 200 公斤。
(3) 最大航程不小于 700 公里。
(4) 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 4 小时。
(5) 巡航速度不小于 95 海里/小时(真空速)。
(6) 最大演示侧风限制不小于 7 米/秒。
5.2 评估要求
-1. 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如按照目视飞行规 则或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满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机型运行限制要求; 如只按照模拟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安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无需具有适航审定的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能力。
-2. 拟用于昼间训练的初级飞机应通过本咨询通告初级飞机 适用性文件评估和昼间训练飞行评估。
-3. 拟用于夜间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咨询通告昼间训练 种类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通过夜间训练飞行评估。
-4. 拟用于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咨询通告昼间训练种类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通过仪表等级训练飞行评估。
-5. 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根据其评估适用种类,可以用于除螺旋科目外的相应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训练、检查和考试。
-6. 未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不得实施任何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检查和考试。
-7. 飞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初级飞机运行费用和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由相应制造厂家志愿者承担。
6评估程序
6.1 政策咨询
有意开展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制造厂家,可以向民航局飞标司咨询有关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
6.2 评估请求
对于每个拟开展适用性评估的初级飞机型号,由相应的制造厂家自愿向民航局飞标司提出评估请求,填写初级飞机适用性评 估请求单(详见附件 1),并提供相应机型型号合格/认可证明材 料(含数据单)。
6.3 文件评估
民航局飞标司收到制造厂家提供的相应材料后,确认材料是否完整,并指定相应的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专家进行文件评估。
文件评估应根据本咨询通告第 5.1 款的要求评估初级飞机的 构型和性能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文件评估工作单(详见 附 件 2 )。
6.4 飞行评估
通过文件评估后,由制造厂家指定的飞行员担任机长,配合民航局飞标司指定的评估专家共同实施飞行评估。制造厂家指定 的飞行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与评估机型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飞行评估应根据本咨询通告第 5.2 款的要求和请求的适用种类评估初级飞机的飞行科目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飞行评 估工作单(详见附件 3)。
6.5 确认和公布
民航局飞标司根据评估专家提交的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单, 确认评估结论。
对于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制造厂家和型号信息清单,及其评估适用种类将公布在民航局飞标司飞行员信息咨询网站 (http://pilot.caac.gov.cn),并根据评估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更新。
7实施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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